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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强制降价药品不得退市
来源: 发表时间:2007-4-20 20:49:00  

    近年来,逆淘汰已经成为我国药品市场的特点之一—质优价廉的药品在流通领域不断被淘汰,价格虚高、质量无法保障的药品却在市场上大行其道。对此,全国政协委员韩忠朝建议,我国应该建立、完善药品定价审定和招标采购的听证会制度。

    目前,我国实施的药品招标采购方法,一般在卫生局、医院的专家(医生)、药房主任、院长、国税局政府采购招标办、物价局、厂家、商家这个圈子里完成。其中卫生局负责监督,由招标办组织,医院的专家负责评审,医院、药房作为使用单位决定是否使用,厂家和商家负责提供供选择的药品,最后上报物价管理部门,对最后确定的价格进行备案。

    韩委员说,在这个圈子里,每一方都和药品的价格有利益关系,或与厂家、商家有某种意义上的“联系”,偏偏是医疗买单的社保、商业保险公司、广大患者无权参与其中。在这样的选择过程中,参与招标采购的各方自然要千方百计地追求自己本部门、本行业的利益。

    对此,韩委员建议,应建立药品从定价到招标的全程听证会制度,可分为药品生产厂家定价听证会、药品跨省市经营定价听证会和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听证会。

    去年,国家发改委对数百种药品实行了降价,然而,被降价药品中相当一部分很快便从市场上消失了,或者改头换面,变成“新药”再上市。如此一来,消费者很难享受到真正的实惠。对于目前市场上流通的药品,凡属于国家强制降价的品种,应该附加一种保障机制—“拒绝退出”的管理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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